我国有机废气治理行业2014年发展综述
(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废气净化委员会)
1.年度行业发展状况分析
1.1行业发展环境
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通知,将VOCs与颗粒物、SO2和NOx一起列为需重点进行防控的大气污染物,把开展VOCs防治作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十二五”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扩展至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实行多污染联合控制,2012年在《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全面展开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确定了重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目标。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VOCs的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包括:(1)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用法律、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2)强制公开污染企业环境信息;(3)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4)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完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油墨、胶粘剂,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5)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
众所周知,我国VOCs的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较晚,与VOCs的污染防治工作有关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体系不健全,严重制约了VOCs污染治理产业的发展。这些国家政策、文件的出台和发布,为我国有机废气治理行业的发展打开了契机,引发了VOCs治理行业的快速发展。
根据《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所提出的要求,2014年国家和地方都明显加强了VOCs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体系的制修订工作。一是启动了VOCs排污收费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引起了排污行业与企业的极大关注,有力推动了VOCs的治理工作。二是国家和地方全面启动了重点行业VOCs排放标准的制定工作。由于涉及到VOCs排放的重点行业众多,原有的国家标准中涉及到VOCs的只有11项(见表1),远不能满足VOCs排放控制要求,为此近年来启动了一系列重点行业排放标准的制定工作(见表2),其中部分目前已经完成,大部分目前尚在制定过程中。此外,一些重点区域也纷纷启动了各个重点行业地方排放标准的制定工作,已经完成了一部分(见表3 –表6),大量的还在制定过程中,有些已经走在了国家排放标准的前面,为各地VOCs的治理工作提供了依据。三是在2013年发布《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和《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的基础上,2014年开始启动了《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RTO)》的制定工作,为企业进行环境工程设计、污染治理工程验收后的运行维护、为环保部门进行污染物排放管理提供了技术依据,为规范环境工程建设市场,保证治理工程质量,实现达标排放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保障。
在2013年9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颁布以后,受到大环境的影响,各地明显加强了VOCs污染治理的力度。京津冀等地区先后出台了重点污染源VOCs污染治理的奖励政策(治理补贴),补贴力度达到了治理费用的30-50%,极大地推动了该地区VOCs的污染治理工作,各个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源的治理工作在2014年已经全面展开。
表1:已经发布的与VOCs有关的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GB 16297-1996 |
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14554-1993 |
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
GB 18483-2001 |
4.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0950-2007 |
5.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0951-2007 |
6.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0952-2007 |
7.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1902-2008 |
8.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7632-2011 |
9.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16171-2012 |
10.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8665-2012 |
11.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0484-2013 |
12.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0-2015 |
13.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1-2015 |
14.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2-2015 |
(2014年底之前11项,2015年初发布3项)
表2:制订中的VOCs排放标准
1.石油天然气开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2.氯碱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3.农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4.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5.染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6.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7.VOCs无组织逸散通用控制标准 |
8.工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9.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10.铸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11.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12.人造板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13.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14.玻璃纤维及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15.皮革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16.纺织印染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17.印刷包装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18.干洗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表3:北京市已经发布的排放标准
1.储油库油气控制排放控制和限值(DB 11/206-2010) |
2.油罐车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 11/207-2010) |
3.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 11/208-2010) |
4.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447-2007) |
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11/501-2007) |
6.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914-2012) |
7.防水卷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1055-2013) |
表4:上海市已经发布的排放标准
1.生物制药行业污染排放标准(DB 31/373-2010) |
2.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374-2006) |
3.汽车制造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859-2014) |
4.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872-2015) |
5.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881-2015) |
表5:广东省已经发布的排放标准
1.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 |
2.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5-2010) |
3.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6-2010) |
4.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7-2010) |
表6:天津市已经发布的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2/524-2014) 炼油与石化、医药制造、橡胶制品、涂料与油墨、塑料制品、电子工业、汽车制造与维修、印刷与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表面涂装、黑色冶金以及其他行业共12类污染 |
1.2年度行业经营状况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污染具有复杂性、复合型和区域性等特点,涉及到城市区域和行业污染源。VOCs高排放量的地区主要集中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京津地区和东南沿海等发达地区。工业源VOCs排放涉及的行业众多,主要包括石化类、有机化工、医药化工、表面涂装类、溶剂使用类和储运类,污染减排与治理市场的潜力巨大。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具有种类繁多、排放行业众多、排放源小而分散等特点,除了个别行业以外,单个污染源的治理规模一般较小,产值很低(从几十万到几百万不等,大的也有超过几千万的,但数量较少);此外,VOCs的治理技术体系复杂,涉及到十几种工程技术,一般一个治理企业只能掌握一种技术到几种技术。因此,和从事除尘、脱硫、脱硝的治理工程企业相比,从事VOCs治理的企业一般规模比较小。
近年来 VOCs治理行业的发展呈现出以下几个趋势。一是新注册成立了一大批专门从事VOCs治理的企业;二是之前从事除尘、脱硫、脱硝的治理企业纷纷转到VOCs治理领域,这些企业资金实力强,技术转型较快,发展也较快;三是一些境外企业依托其技术优势,开始拓展我国的VOCs治理市场,这些企业技术实力强,起点高,具有大型治理工程设计经验,发展迅速,对境内企业形成了很大冲击;四是随着环保部门对VOCs排放企业监管力度的提高,VOCs检测市场发展迅速,从事VOCs检测仪器与检测业务的企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五是社会资本开始进入VOCs治理市场,一些技术实力较强的企业开始通过融资、注资等途径提高了企业实力,扩大了市场竞争力,进步明显。
从目前的企业情况来看,全国从事VOCs治理的企业应该在200-300家之间,其中约有一半的企业是在仅3年内新注册成立或者由除尘、脱硫、脱硝等其他治理行业转移过来的,包括部分境外企业(单独成立、合资公司)和境外企业的代理。由于企业规模普遍较小,非常分散,具体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非常困难。总体上讲,2014年的企业经营业绩比2013年有了长足的进步。根据我们对80多家不同类型企业的调查统计,2014年企业产值在1亿元以上的有8-9家,在5000万-1亿元之间的估计有30家左右,其余企业大部分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下,其中相当一部分在2000万元以下。以此推算,全国2014年VOCs治理行业的总产值应该在70亿元以上,企业的利润率一般都在10-15%左右,略微高于除尘、脱硫和脱硝等行业。
2.行业技术发展进展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是指在常温常压下能够挥发到空气中所有有机化合物的总称。工业固定源有机废气的排放所涉及的行业众多,污染物种类繁多,组成复杂。一般的化合物种类有烃类(烷烃、烯烃和芳烃)、酮类、酯类、醇类、酚类、醛类、胺类、腈(氰)类等。与SOx、NOx和颗粒物相比,VOCs的组成复杂,治理技术体系复杂,涉及十多种技术及组合技术。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生产工艺尾气中同时含有多种污染物,需要采用组合技术进行综合治理。
目前应用范围最广的治理技术主要包括吸附回收技术、吸附浓缩技术、催化燃烧技术和高温焚烧技术等,此外,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和生物治理技术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总体技术发展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新的吸附(再生)工艺不断发展和完善
(1)吸附回收技术
在VOCs治理领域,溶剂的回收往往具有很好的经济效益。因此吸附回收技术研究的最多,目前也最为成熟。从目前的治理情况来看,很多行业的VOCs治理涉及到溶剂的吸附回收技术。如油气回收、包装印刷、集装箱喷涂、石油化工、化学化工、原料药制造等行业。从吸附工艺来讲,低压水蒸气脱附再生技术依然是主流技术,工艺得到了不断地完善;近年来发展了氮气保护再生新工艺,避免了水蒸气的使用,减轻了回收溶剂提纯费用,并提高了设备安全性,得到了大量的应用,特别是在包装印刷行业的应用最为广泛。吸附材料主要包括颗粒活性炭和活性炭纤维,近年来也发展了采用蜂窝状活性炭和分子筛转轮吸附浓缩后再进行冷凝回收的技术途径。
(2)吸附浓缩技术
在大部分的工业尾气中VOCs是以低浓度、大风量的形式排放的,为了降低治理费用,通常是利用吸附材料首先对低浓度废气进行吸附浓缩,然后再进行冷凝回收、催化燃烧或高温焚烧处理。吸附浓缩技术的应用近年来发展迅速,主要包括固定床吸附浓缩技术(通常采用蜂窝状活性炭为吸附剂)和沸石转轮吸附浓缩技术(采用多种类型的硅铝分子筛作为吸附剂)。其中沸石转轮吸附浓缩技术最早从日本企业开始的,并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应用。该技术净化效率高,尾气排放浓度稳定,采用高温热气流再生时安全性好,被视为诸如汽车制造等喷涂行业的最佳可行治理技术,国外特别是一些日本的治理工程公司近年来开始在我国大规模地推广该技术,发展迅速。国内的黑马环保科技公司近年来自身开发并掌握了该技术,技术上逐步走向成熟,并也得到了良好的应用。
(3)活性炭吸附集中再生技术
在诸如喷涂(如4S店喷涂)、印刷(包装印刷和书刊印刷)等行业,存在大量分散的小型企业,VOCs的排放量小、排放浓度低,但不能达到目前逐步趋严的排放标准要求,这些企业的治理是目前VOCs减排与控制工作中的一个难题。活性炭吸附技术是简单易行、低成本的治理技术,是这些企业首选的治理技术。但对单个企业进行治理,建立相应的活性炭再生系统费用高,小企业往往难以承担治理费用。因此目前大量的企业只是安装了活性炭吸附装置,而没有安装活性炭再生装置,需定期更换活性炭。由于更换活性炭的成本较高,更换下来的活性炭作为危废处理又增加了部分成本,因此在实际运行中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吸附装置实际上成为摆设。各地环保管理部门已经逐步认识到了这个问题,为了减轻单个企业的治理费用,采用集中收集吸附后的活性炭,建立统一的活性炭异地再生装置,是目前最为可行且成本低的一种模式,目前在很多地区已经建立了统一的活性炭再生系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2 蓄热式(催化)燃烧技术逐步替代传统的(催化)燃烧技术
催化燃烧技术和高温焚烧技术是最为普遍的燃烧VOCs治理技术,也是目前VOCs治理最为有效彻底的治理技术。针对不需要对废气中的有机物进行回收利用时,通常采用燃烧法进行治理。无论是热力焚烧法还是催化燃烧法都需要将废气加热到相应的燃烧温度。如果废气中有机物的浓度较高,废气燃烧后所产生的热量可以维持有机物分解所需要的反应温度,采用燃烧法是一种经济可行的方法。传统的催化燃烧技术和高温焚烧技术由于换热效率低,当废气中有机物浓度较低时,采用需要大量能耗,治理设备运行费用高。为了提高热利用效率,降低设备的运行费用,近年来发展了蓄热式热力焚烧技术(RTO)和蓄热式催化燃烧技术(RCO)。蓄热系统是使用具有高热容量的陶瓷蓄热体,采用直接换热的方法将燃烧尾气中的热量蓄积在蓄热体中,高温蓄热体直接加热待处理废气,换热效率可达到90%以上,而传统的间接换热器的换热效率一般在50-70%。蓄热式(催化)燃烧技术的发展大大拓宽了催化燃烧技术和高温焚烧技术的应用范围,可以在较低浓度下使用,近年来得到了广泛地应用,并逐步替代了传统的(催化)燃烧技术(特别是在低浓度范围的VOCs废气治理)。
2.3 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异军突起、乱象纷呈
低温等离子体净化技术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废气治理新技术。等离子体被称为物质的第4种形态,由电子、离子、自由基和中性粒子组成。低温等离子体有机气体净化就是利用介质放电所产生的等离子体以极快的速度反复轰击废气中的气体分子,去激活、电离、裂解废气中的各种成份,通过氧化等一系列复杂的化学反应,打开污染物分子内部的化学键,使复杂大分子污染物转变为一些小分子的安全物质(如二氧化碳和水),或使有毒有害物质转变为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物质。
低温等离子体通常是通过前沿陡、脉宽窄(纳秒级)的高压脉冲放电在常温常压下获得,其中的高能电子、离子和自由基等活性粒子可与各种污染物如CO、HC、NOx、SOx、H2S、RSH等发生作用,转化为CO2、H2O、N2、S、SO2等无害或低害物质,从而使废气得到净化。它可促使一些在通常条件下不易进行的化学反应得以进行,甚至在极短时间内完成。
实际上,要将不同的化学键打开,需要的能量不同,如C-H、C-O、C-N、C-S、O-H、S-H等等。当功率较低,放电所产生的活性粒子能量不足时,一些大分子物质只是被击碎,形成一些小分子化合物,并没有被彻底氧化。特别是对于混合气体的净化,有些分子容易被破坏并被彻底氧化,而有些分子则不易被破坏或者只是降解而未被彻底氧化。因此低温等离子体技术通常净化效率较低,一般只有30-70%(采用多级等离子体可提高净化效率)。对于某些化合物,如芳香类污染物物,由于等离子体产生的能量有限,其净化效率较低。
由于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具有反应器阻力低(系统的动力消耗非常低),装置简单,易于操作,占地面积小,使用方便等优点,受到了用户的青睐,近年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目前国内从事该技术的治理企业迅速发展到20-30家。但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一是作为一项新技术,目前人们对于其作用机理的研究还不够充分,针对不同污染物如何有针对性地进行等离子体发生器的设计,目前还没有形成规律性地认识;二是目前很多企业只是在模仿该技术,对技术特点理解不够,甚至很多企业使用的是静电除尘技术,称之谓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实际上没有达到等离子体的能量级别。造成目前该技术的应用鱼龙混杂,乱象丛生,今后应该尽快地对该技术的应用进行规范。
2.4 生物技术的发展不断深入,适用范围逐渐拓宽
生物法最早应用于废气脱臭。近年来随着对有机污染物治理技术研究的不断深入,生物法逐步被应用于有机污染物的治理领域。生物法具有设备简单,投资及运行费用低,无二次污染等优点,但由于生物法对有机污染物的降解速率较低,只是在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时才具经济性。此外,由于生物菌种对有机物的消化具有很强的专一性,只是适合于易生物降解的有机物才可使用生物法进行净化,一般生物菌剂生物法处理有机废气的普适性较差。
由于具有绿色环保和处理费用较低等优点,近年来,生物法处理有机废气的研究工作进展很快,各种生物菌剂和填料的开发不断地取得突破,除了在除臭领域的应用外,近年来逐步拓展到酮类、醛类、脂类等多种类型的有机物的净化(在低浓度情况下使用),生物法在今后将会成为有机废气(特别是恶臭气体)治理的主要技术之一。
2.5 除臭市场需求巨大,除臭技术发展迅速
异味扰民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主要问题之一。异味污染物包括臭味、香味、甜味、酸味、辣味及苦味等异于一般空气的气味(足以引起人们厌恶或其他不良情绪反应的气味),在这些“异味污染物”中,大部分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部分属于无机污染物(硫化氢、氨、二硫化碳)。我国在《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规定的恶臭污染物只有8种化合物:氨、三甲胺、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基硫醇、二硫化碳和苯乙烯。实际上能够对人的嗅觉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合物还有很多,在GB14554-93中一并以“臭味”表示。各种有机物,特别是各类含有硫、氮、氧的杂原子有机物,如酚、醇、醛、酮、有机酸等等实际上都会对人的嗅觉产生影响。
异味的产生源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工业源包括炼油、塑料、橡胶、合成纤维、精细化工、日用化工、化学制药、生物制药、农药、化肥、纺织印染、工业污水处理、食品加工、肉产品加工、海产品加工、饲料加工等众多行业;生活源包括垃圾储存与转运、垃圾填埋与焚烧处理、生活污水处理、堆肥、餐饮油烟等等。异味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一般在几十ppm以下,有的甚至在ppb级,治理困难。异味治理涉及到民生问题,影响社会安定,因此近年来各地环保部门明显加大了对异味的治理力度。由于涉及的行业众多,加之之前对异味的治理不重视,目前异味治理的市场巨大。
异味的治理技术涉及到吸附技术、吸收技术、生物技术、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氧化及光催化技术等,各种治理技术均有所应用,其中以吸附技术、吸收技术、生物技术、低温等离子体技术为主,光氧化及光催化技术近年来也部分得到了应用,但具体的、长期的治理效果有待进一步考察与评估。此外,采用植物液掩蔽法去除异味在诸如垃圾转运站等场合也得到了大量的应用。从目前的实际治理情况来看,治理企业普遍缺乏针对不同来源废气排放特征的认识,废气的成分分析非常困难,在技术选择上存在很大的盲目性,致使很大一部分的治理项目效果不佳,导致重复进行治理的情况频发。
2.6 不同技术交互融合,组合技术发展迅速
VOCs治理的难点在于成分极其复杂,不同类型的化合物性质各异,在大多数行业中所产生的VOCs又是以混合物的形式排放。因此采用单一的治理技术往往难以达到治理效果,在经济上也不合理,通常情况下需要采用多种治理技术的组合治理工艺。因此近年来各种组合治理工艺发展迅速,如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技术、吸附浓缩+高温焚烧技术、吸附浓缩+吸收技术、低温等离子体+吸收技术、低温等离子体+催化技术等,即使是吸附技术,有时也会采用不同吸附剂工艺的组合工艺,如活性炭吸附回收+沸石转轮吸附浓缩技术+冷凝回收技术。采用组合治理技术,从净化效果上考虑是为了实现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是从成本上考虑可以降低治理费用,以最低的代价实现治理效果。
2.7 实施清洁生产,从源头上减少使用量和排放量是目前VOCs减排控制的发展趋势
对于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治理,首先应该从污染源头进行控制,减少生产工艺中VOCs的排放量。主要包括变更原材料,使用低污染的原材料取代高污染原材料;改善生产操作条件,降低有机物的无组织逸散;采用新工艺,尽量减少有机溶剂的使用量,限制污染物的产生。采取源头治理,改变粗放型的生产工艺,可以从根本上减少VOCs的排放,降低末端治理的负荷。
随着VOCs污染排放控制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体系的逐步建立,进行末端治理的代价提高,特别是明确规定下一步将会实施VOCs的排污收费制度,迫使企业开始注重清洁生产工艺的提升,从源头上减少VOCs的使用量和排放量。如汽车制造等行业水性涂料的使用、包装印刷行业水性油墨(包括单一溶剂油墨)的使用等。近年来在汽车制造行业开始大面积推广使用水性涂料,VOCs的排放大大减少,末端治理成本也随之大大降低;集装箱、造船等行业也在探索使用水性涂料;在包装印刷行业的复合膜制造过程中,开始大量推广无溶剂复合技术,在印刷过程中开始推广无苯无酮和单一溶剂油墨,可以大大降低未末端治理的成本;在防治涂布行业中大大减少了使用溶剂的种类,便于溶剂的回收利用,使得治理成本大大降低。
3 行业市场企业状况
与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工业VOCs的治理工作起步较晚。而在诸如原料药制造、人造皮革(PU合成革)、农药制造、软包装印刷、电子终端产品制造、人造板、纤维板、木制家具制造、化学纤维(粘胶丝)制造、造船、集装箱制造、煤化工(焦化)VOCs重污染行业,在我国又集中了全世界大部分的产能,VOCs的污染形势严峻。西方发达国家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已经基本上完成了对重点行业的VOCs治理工作,我国虽然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颁布实施以后部分开展了重点行业VOCs的治理工作,但管理的重点主要是在除尘、脱硫和脱硝方面,对VOCs的治理工作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实际上,我国重点行业VOCs的治理工作是在“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2010)、《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2012)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三个文件发布以后才真正地引起重视,进入启动的阶段,总体上比西方发达国家晚了至少20年。目前的治理任务繁重,市场需求巨大。
3.1 行业市场状况
(1)2013年下半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发布以后,各地明显加强了VOCs治理工作,2014年全国有机废气治理行业得到了快速地发展。随着各重点行业排放标准的陆续颁布实施,以及VOCs排污收费制度的制定,VOCs的治理行业将进入了发展的快车道,预计2015年会有更大的发展。
(2)我国作为制造业大国,涉及到VOCs污染排放的行业众多, VOCs重污染行业在我国占了全世界大部分的产能,加之企业普遍清洁生产水平较低,造成我国的VOCs排放总量巨大,因此从近期来看,中国VOCs治理的市场巨大,是其他国家在发展过程中都没遇到过的。
(3)从VOCs治理的推进方式来看,挥发性有机污染VOCs减排与控制需要从重点行业入手,走行业减排的道路。目前各地政府部门都是从重点行业开始抓起,提倡“行业减排”和“减量减排”的理念,从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做起,分阶段、有步骤逐渐推进,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依据,目前各地主要在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治理工作。另外,目前在我国建立了众多不同类型的制造业工业园区,企业高度集中,在这些园区中污染物排放也高度集中,对园区进行综合整治,开展VOCs污染综合防治工作会收到更好的效果。因此,目前各地治理的重点是抓园区的VOCs治理,如石化工业园区、制药工业园区、化工工业园区等。
(4)从重点区域来讲,根据《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目前的治理重点区域主要集中在“三区”、“十群”所规定的区域,其中津冀地区由于空气污染最为严重,随着近年来京津冀一体化的推进,对VOCs的污染防治工作抓的最紧,各地的排放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体系推进的也最快;其次为长三角地区。
(5)从目前的治理重点来看,“异味”的治理虽然对VOCs的减排贡献不大(通常异味成分的浓度很低),但由于涉及到民生问题,影响社会稳定,而且涉及到众多的行业,市场非常大,政府部门近年来对涉及到异味排放的企业抓的最紧,近年来异味治理的市场激增,涉及到的治理项目比较多。
(6)从企业的发展情况来看,由于近年来VOCs的治理已经成为大气污染治理的热点领域,各种社会资本特别是一些投资公司纷纷看好该行业的发展前景,开始进入VOCs治理行业。一些技术实力较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治理公司开始寻求通过融资、注资等途径进行发展,有些较大的公司通过收购规模小技术特点较强的企业,进行合并重组。不断寻求提高的企业实力和竞争力,成为目前VOCs治理企业发展的一个显著趋势。
(7)从企业的服务方式来看,VOCs治理设施运维服务的重要性逐渐显现。由于VOCs治理设施专业性很强,业主企业通常不具备运行维护的人才条件,治理设施管理不好,难以保证净化效果。因此近年来一些治理公司在治理设施完成以后继续负责实施的运行与维护管理工作,继续为业主提供运维服务,已经成为一个发展趋势。特别是在一些产业园区,对某一个行业进行治理,需要对溶剂进行统一收集提纯,需要由治理公司统一来完成,目前这方面的应用实例已经有很多了。
3.2 主要(骨干)企业发展情况
由于我国的制造业主要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因此VOCs的治理企业也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其中以江苏、浙江、广东、山东、上海、福建、天津和北京为主。
由于VOCs的排放量大、面广,大部分的污染源小而分散,VOCs治理项目通常都比较小,合同额低,因此从事VOCs治理的企业难以做大。但由于总体市场需求的提高,进入“十二五”以来国内的骨干企业还是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根据调查统计,2014年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骨干企业约有近40家。其中年产值在1亿元以上的有8-9家,在5000万-1亿元之间的预计有30家左右(备注:由于委员会掌握的企业情况还不够全面,特别是近年来新成立的一些治理公司联系不够紧密,应该还有部分企业未计其中),但与“十二五”初期相比整个行业有了一个长足的发展。
4 行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我国实际上是在“十二五”期间才开始重视VOCs的污染控制问题,并将VOCs 与颗粒物、SOx和NOx一起列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控制目标污染物,为此各地纷纷加强了对VOCs污染治理的力度,使得业内的相关企业提升了信心,加强了技术研发和资金投入,同时全国各地新成立一批专门从事VOCs污染治理的企业,国外企业,包括一些国外知名的从事VOCs治理的企业也纷纷进入中国市场。目前VOCs的污染治理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在环保领域受到了极大关注,该行业的发展开始进入的快车道。但总体上来讲,由于起步较晚,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体系尚不健全,技术储备(包括治理技术、检测技术等)不足,进入VOCs治理市场的准入门槛又比较低,如同我国污水、固废等治理的行业一样,目前VOCs的治理市场比较混乱,在法规制度、行业管理以及技术提升等方面都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规范,以促进该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就现阶段的发展情况来看存在的问题较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 完善排放标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体系
政策法规与管理制度体系尚不健全,影响了该行业的发展,现阶段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尽快完善排放标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体系。
(1)VOCs的排放涉及到的行业众多,单是排放量较大的重点行业就有50个以上,从行业减排与治理的角度考虑,应该分别制定重点行业的排放标准以规范该行业的治理工作。对于一些排放量较小的行业,应该尽快完成综合排放标准的修订,纳入综合排放标准进行管理。虽然我们近年来加强重点行业排放标准的制定,但总体进度缓慢,到目前为止正式发布的和VOCs排放控制有关的排放标准只有9项,目前尚在制定之中的还有19项,还有一批重点行业的排放标准尚没有立项制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修订工作也还没有完成。大量排放标准的缺失使得各地环保部门在促进行业治理时无法可依,监管困难,限制了行业VOCs治理工作的开展。
(2)在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方面,VOCs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放量申报制度等一些基本的管理制度尚未建立,排污收费制度的制定工作尚未完成,致使很多排污企业处于观望状态,还没有进入实质性的治理阶段。特别是目前正在制定的VOCs排污收费制度,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颁布实施后将会对VOCs的治理工作产生巨大的推进作用。
(3)对于除尘、脱硫、脱硝行业,经过不断的发展目前研究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治理工程技术规范。但对于VOCs的治理工作,涉及的技术途径和工艺路线多,目前只制订了《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和《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开始启动了《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RTO)》的制定工作,对于大量使用的生物法治理工艺、低温等离子体治理工艺吸收法治理工艺等尚未制定相应的工程技术规范,致使环保部门和企业对工程设计、治理设施的管理难以提出规范性要求,设计、施工和管理等方面都比较混乱,很多治理设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要求。目前已经制定的和正在制定的都还是最为基础的工艺类的工程技术规范,实际上很多行业的VOCs治理往往涉及到多种治理技术,下一步针对重点行业在治理技术和治理工艺路线基本固化的条件下,还应尽快制定相关的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工程技术规范。
4.2加大技术研发力度、提升技术水平
VOCs治理行业总体技术发展水平较低,有待于国家和企业加大技术研发力度,提升技术水平。
由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所涉及的污染物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包括烃类(烷烃、烯烃和芳烃)、酮类、酯类、醇类、酚类、醛类、胺类、腈(氰)类等有机化合物,决定了VOCs的治理技术体系非常复杂,包括回收技术和销毁技术两大类,以及吸附技术、吸收技术、冷凝技术、膜技术、催化燃烧技术、高温焚烧技术、生物技术、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光氧化技术等十种左右的实用治理技术。其中,吸附技术、吸收技术、冷凝技术、催化燃烧技术和高温焚烧技术是VOCs治理的主流技术,和国外的同类技术相比,我们在功能材料、技术细节、工艺设计水平和制造水平上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在规范化设计方面尚没有统一的设计规范约束,不同企业的净化设备在性能上存在很大的差距。膜分离技术、生物技术、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和光氧化技术应用于VOCs的净化是近年来发展的新技术,由于技术基础欠缺,对技术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条件缺乏规律性的认识,在工艺设计和净化装备设计上存在很大的随意性,造成很多净化设施难净化效果差,难以实现达标排放要求。对于这些新技术的应用,应该加大基础研究投入,明确不同技术的治理对象和适用范围,指导技术应用和工程设计。
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生产工艺尾气中同时含有多种类型的污染物,通常需要采用组合技术进行综合治理,在很多行业废气治理中用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治理技术,净化系统的优化组合设计是系统集成的关键。技术组合与系统集成是为了充分发挥不同治理技术的优势,不单是为了实现达标排放要求,更重要的是为了降低治理成本。和国外治理公司相比,目前国内的治理企业在系统设计上缺乏经验,系统设计能力较弱,在系统集成上往往存在很多缺陷,达不到技术集成效果。需要企业在实践中不断的设计积累经验,对重点行业国家应该组织进行工程技术示范,优胜劣汰,全面提高工艺设计水平。
4.3 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从事VOCs治理的人才队伍严重缺乏,需要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VOCs的污染治理技术体系复杂,对设计人员的综合要求高,需要掌握化学化工、通排风、机械设计、自动控制等专业的人才。由于我国VOCs的治理工作起步较晚,从事VOCs治理的企业一般规模较小,不注重人才培养,严重缺乏有经验的、综合型的从事VOCs治理的人才队伍,企业人才储备不足,设计力量有限,很多企业只有极少数的有经验的设计人员,有很多企业甚至没有考取环境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具备环境工程设计的基本条件,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在一些大型的VOCs治理工程的设计上,国内企业的综合设计水平和国外公司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加大人才培养力度,通过企业重组等形式进行人才的优化组合,是目前治理企业发展的必然途径。
4.4 VOCs治理市场待进一步规范
缺乏技术性法规的指导,VOCs的治理市场混乱,鱼龙混杂,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对于重点行业的VOCs治理,目前我们尚未制定出最佳技术导则(重点行业VOCs治理技术指南)和相应的工程技术规范进行治理技术选择、治理工程设计与运营等指导性文件,排污企业在进行治理时不知应该选择何种治理技术和工艺路线,管理部门不知如何对治理设施进行有效的监管,“排污企业不知道如何治,管理部门不知道如何管”成为目前VOCs治理工作的一个最大问题,致使目前的VOCs的治理市场比较混乱。
由于缺乏最佳技术导则等技术性法规的指导,排污企业在进行技术选择时不知道应该选择何种治理技术,往往采纳“低价中标”,而低价中标的治理技术可能不适合该行业的VOCs治理,最终不能实现达标排放要求,造成工程重复建设,近年来工程重复建设、重复投入的情况比较多,造成了一定的浪费。
由于进入VOCs治理市场的门槛较低,部分从事VOCs治理的企业技术水平低,实际上不具备进行工程设计的条件,只是采用低价战略争取项目,不按规范设计,难以保证治理工程质量;部分治理企业对技术的理解不够,不掌握技术的使用条件和适用范围,致使很多治理项目达不到治理效果,如低温等离子体治理技术,近年来发展很快,采用该技术的治理企业迅速增加,但普遍存在治理效果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等问题。以上问题也是造成工程重复建设、重复投入的原因。
为了指导重点行业的VOCs治理工作,规范VOCs治理市场,从国家层面上应尽快制定与VOCs治理有关的技术法规体系,淘汰技术能力差的落后治理企业,促进VOCs治理市场的有序发展。
4.5 完善VOCs检测方法体系、有效监管VOCs治理工程
VOCs检测环节薄弱,检测方法体系不完善,影响VOCs治理工作的开展和对治理设施的有效监管。
由于VOCs种类繁多,性质各异,排放情况复杂,VOCs的检测问题一直是困扰排放管理的一个主要问题。目前的行业排放标准中一般是规定非甲烷总烃(NMHC)和行业的特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或者是总VOCs和行业的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NMHC的检测方法相对成熟,但在进行含氧、氮、硫等有机污染物监测时存在很大的偏差,并不能反映排放是实际情况,特别是行业中大量存在的含氧的醇类、脂类、酮类、醚类等污染物的检测。总VOCs的检测需要气相色谱仪,对每一种废气成分进行检测,然后加和进行计算,检测周期长,费用高,目前大部分省市以下的检测机构基本不具备总VOCs的检测条件。从管理的角度考虑,目前很多地区都提出了污染源的在线检测要求,虽然近年来国家和企业都投入了大量的经费进行在线监测装置的研发,但从目前的进展情况来看,尚没有成熟可靠、成本较低的相关监测设备可以大面积推广使用,采用气相色谱仪的在线监测装置可以做到,但一套装置的费用较高,操作要求高,一般企业难以负担。目前对一些单一的化合物(如苯类、甲醛等)检测所使用的传感器已经比较成熟,但应用面窄,在行业特征污染物比较多的情况下误差很大。因此,近期内国家应该进一步加强投入,进行检测分析设备的研发,尽快完善VOCs的检测分析方法体系。